紫财采罚决〔2024〕3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陕西理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MTD86P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新学府天地18号楼2703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处理县纪委移交的《移送案件线索函》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在参与“紫阳县高滩镇牌楼村三组生产道路硬化工程项目(项目编号:政采-紫阳县-2021-00554)”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清楚,本机关于2024年2月1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经复核,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陕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181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紫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紫阳县财政局
2024 年 03 月 24 日